来源: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作者: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公安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:郭铭 发布时间:2021-11-03 16:02
一、制定背景
为贯彻落实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715号)以及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等7部门令2020年第2号)等相关规定的要求,促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经广泛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讨论,省商务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公安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起草制订了《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。
二、政策内容
《实施办法》分为总则、资质认定和管理、回收拆解行为规范、回收利用行为规范、监督管理、附则等6部分共44条。主要内容为:明确《实施办法》的制定依据和原则;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、省市县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工作内容;明确我省企业资质认定要求和办理流程,以及资质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;对企业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行为作了规定;明确“五大总成”等拆解零部件的再制造再利用、动力蓄电池的拆卸及溯源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;明确部门要按照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实施联合监管;附则对现有企业重新资质认定作了规定。
三、制定依据
主要制定依据: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715号)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等7部门令2020年第2号),以及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》(GB22128)《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》(HJ348)。
四、解读机关
解读机关: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公安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黑龙江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715号)、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生态环境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2号)精神,促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有序发展,省商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公安厅、生态环境厅、交通运输厅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《黑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》
2021-11-03 15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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